(2012)蒲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原告候某某诉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蒲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侯某某,女,195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某某,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某,陕西秦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某某诉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6日受理后,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09)蒲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7日作出(2010)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裴文政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2011)第22号民事抗诉书,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陕赔民申字第007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渭南市中级人法院于2011年11月20日作出(2011)渭中法民再终字第000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2010)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及蒲城县人民法院(2009)蒲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蒲城县人民法院重审。2012年5月21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渭中法民再终字第000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裁定书主文第一项“撤销本院(2010)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及蒲城县人民法院(2009)蒲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应补正为撤销本院(2011)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及蒲城县人民法院(2009)蒲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财产部分的判处。原告侯某某诉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委托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侯某某诉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财产部分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 林审 判 员 徐亚粉人民陪审员 张军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雷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