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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民三终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库某甲、库某乙与库某丙、库某丁、库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库某甲,库某乙,库某丙,库某丁,库某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民三终字第000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库某甲,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委托代理人于爱君,女,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库某乙,女,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委托代理人于爱君,女,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委托代理人库某甲,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库某丙,女,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焦辉,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满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焦瑛,桓仁满族自治县沙尖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库某丁,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原审第三人库某戊,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上诉人库某甲、库某乙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二初字第00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库某甲、库某乙于2015年4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库某甲、库某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库某甲、库某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七十元减半收取五百八十五元,由上诉人库某甲、库某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明代理审判员  赵艳强代理审判员  王国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浩先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