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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杨万峰为与佟春艳、盘锦市朝富木塑制品有限公司、胡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万峰,佟春艳,盘锦市朝富木塑制品有限公司,胡国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285号原告:杨万峰,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佟春艳,女,50岁,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盘锦市朝富木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法定代表人:佟春艳,该公司经理。被告:胡国权,男,25岁,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原告杨万峰为与被告佟春艳、盘锦市朝富木塑制品有限公司、胡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志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佟春艳、胡国权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万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未预交),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志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梁佳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