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何朋生与洪悦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朋生,洪悦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民初字第0392号原告何朋生。被告洪悦。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朋生诉被告洪悦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朋生撤回对被告洪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朋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瑾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