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宋某某,女,汉族,1974年4月5日生,住庆云县。被告:吴某某,男,汉族,46岁,住庆云县。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欲与被告自行和解处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苗耿升人民陪审员 张炳德人民陪审员 张凤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