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刘伟中与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中,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842号原告刘伟中,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陈伦武,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桥南大道369号。法定代表人唐平,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红建,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中诉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潼南分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当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伟中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杜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