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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刘小辉与薛世财、董学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辉,薛世财,董学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刘小辉,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4日,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薛世财,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5日,住四川省平武县。被执行人董学芳,女,汉族,生于1972年2月8日,住四川省平武县。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7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薛世财、董学芳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业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薛世财、董学芳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