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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北初字第0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北初字第01470号原告朱某某,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北票市。被告郭某某,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铁路职员,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好,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晓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霍一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