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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瓯民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郑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瓯民初字第680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潘晓业,浙江聚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具体居住地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任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林梦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