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姜民初字第018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夏堃与郭向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堃,郭向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民初字第01803-2号原告:夏堃。委托代理人:王强文,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向文。委托代理人:罗兴,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建萍,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堃与被告郭向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980元,依法减半收取39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树春代理审判员 符爱梅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XX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