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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姜民初字第018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夏堃与郭向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堃,郭向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民初字第01803-2号原告:夏堃。委托代理人:王强文,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向文。委托代理人:罗兴,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建萍,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堃与被告郭向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980元,依法减半收取39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树春代理审判员  符爱梅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XX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