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雄民初字第0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韩长生与被告苏石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长生,苏石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雄民初字第0894号原告韩长生。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石刚,雄县雄州镇东侯留小学教师。委托代理人周学喆,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长生被告苏石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长生负担。审判长 吴鹤翔审判员 罗建生审判员 薛永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