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一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翟宗兰与吴成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宗兰,吴成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一初字第00068号原告:翟宗兰,女,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委托代理人:钟义龙,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益民,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成铸,男,1987年11月7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负责人:邵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宗兰诉被告吴成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宗兰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宗兰撤回对被告吴成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成铸负担。审 判 长 朱汪清代理审判员 唐 杏人民陪审员 吴四八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