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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李亚梅诉蒋良君、唐蓉芳、王家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梅,蒋良君,唐蓉芳,王家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871号原告李亚梅。被告蒋良君。被告唐蓉芳。被告王家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梅诉被告蒋良君、唐蓉芳、王家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梅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梅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梅撤回对被告蒋良君、唐蓉芳、王家忠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亚梅承担。审判员  李晓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文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