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韦某与覃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韦某。被执行人覃某。申请执行人韦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覃某离婚纠纷一案,请求被执行人覃某支付其履行款15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和执行费126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覃某尚有履行款5750元和执行费126元未能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覃某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效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韦某与被执行人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申请人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杨 庆审判员 邹广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