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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覃德标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坚顺兴五金厂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覃德标,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坚顺兴五金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3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覃德标,男,汉族,1975年10月18日出生,住广西桂平市南木镇。委托代理人姚贤达,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坚顺兴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林坚江。委托代理人杨海洋,广东格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佳学,广东格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覃德标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坚顺兴五金厂(以下简称坚顺兴五金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7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15年1月20日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覃德标的起诉。因本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故原告无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覃德标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覃德标于2014年10月17日依法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海仲裁委)申请仲裁,但该委以材料不齐为由不予受理,覃德标遂于2014年11月14日提起诉讼。南海仲裁委并未对覃德标的实体权利作出裁判,而是直接以材料不齐为由不予受理,侵犯了覃德标依法申请仲裁的权利,不能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十五日的起诉期限,而应当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审法院以覃德标超过十五日起诉期为由驳回覃德标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4)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790号民事裁定,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坚顺兴五金厂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覃德标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请求维持原裁定。在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和本院已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覃德标的起诉是否超过了十五日的法定起诉期限。本案南海仲裁委以“申请人不能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为由决定对覃德标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并告知覃德标在《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该条明确规定了对仲裁裁决书不服的起诉期限是十五日,而对于《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否属于仲裁裁决类文书,法律并未做明确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均将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予以并列,参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与仲裁裁决书、决定书一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调整,适用十五日的起诉期限。本案覃德标于2014年10月23日签收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于2014年11月1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已超过十五日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覃德标的起诉,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覃德标上诉称本案应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覃德标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覃德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庆莉审 判 员  陈智扬代理审判员  周 嫄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区晓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