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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法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郑南与张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南,张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法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郑南,男,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申请执行人张映华,男,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仁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郑南申请执行张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映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郑南借款5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0元、执行费748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映华已履行案款142518元,未执结案款362982元(含案件受理费5500元)。目前被执行人张映华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郑南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映华有履行能力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郑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国庆审判员  陈 兴审判员  李彬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罗加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