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敏与杨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陈XX,女,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都江堰市。被告杨XX,男,199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都江堰市。本院受理原告陈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陈XX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XX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先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