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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敏与杨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陈XX,女,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都江堰市。被告杨XX,男,199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都江堰市。本院受理原告陈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陈XX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XX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先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