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孙逸凡诉盘锦市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社会事业管理一局、马广学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逸凡,盘锦市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社会事业管理一局,马广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031号原告:孙逸凡,男,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理人:张金环,女,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盘锦市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社会事业管理一局,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被告:马广学,男,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逸凡诉被告盘锦市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社会事业管理一局、马广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马广学涉嫌刑事犯罪,无法进行审判程序,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逸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5元,减半收取211.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毛志军审 判 员 刘树春人民陪审员 任大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