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2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62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伍小杰,福建紫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诉讼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董 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笑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