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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民初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朱金海与苏州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金狮大厦发展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海,苏州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金狮大厦发展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虎民初字第00476号原告朱金海。委托代理人赵程昌,苏州市姑苏区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258号11幢。法定代表人汪务雷,总经理。被告苏州金狮大厦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滨河路1156号。法定代表人邹立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丽娟,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晓,公司员工。原告朱金海与被告苏州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金狮大厦发展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海撤回对被告苏州谐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金狮大厦发展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金海负担。审 判 长  姚建明代理审判员  龚春华人民陪审员  黄木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周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