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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殷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民终字第03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某。委托代理人张逸峰,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甲。委托代理人吴苏明。上诉人殷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4)南扬民初字第0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殷某一审诉称:双方于××××年××月登记结婚,于2014年2月25日生女儿吴某乙。婚后,由于吴某甲不做家务、比较看重经济等原因,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因双方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不同,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请求法院:1、判令殷某与吴某甲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女儿吴某乙由殷某抚养,吴某甲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分担。被告吴某甲二审辩称:殷某所述的理由不符合事实,生活中难免有矛盾,但双方可以沟通解决,其对殷某仍然充满感情。本着对婚姻负责,为了家庭、女儿考虑,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殷某与吴某甲于2011年3月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2月25日生女儿吴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双方为琐事发生矛盾。殷某遂于2014年11月起诉来院,要求离婚。经原审法院调解,因双方意见不一,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对殷某、吴某甲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原审法院认为殷某与吴某甲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殷某要求与吴某甲离婚,理由不充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今后能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不准予殷某与吴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20元,由殷某负担。殷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离婚,并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吴某甲辩称: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上述一审查明的事实,二审予以确认。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殷某与吴某甲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院认为:殷某与吴某甲结婚前已恋爱近两年,有充分的时间了解彼此,感情基础较为深厚,婚后矛盾也主要是由于双方因子女抚养、家庭支出等问题沟通、交流不够所导致。综合双方感情基础、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结合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所陈述的婚姻矛盾情况,本院认为殷某与吴某甲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由殷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陆晓燕代理审判员  华敏洁代理审判员  张 琨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迪金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