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威海市环翠区华威机械厂与许道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环翠区华威机械厂,许道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华威机械厂。被执行人许道信,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炎亭镇洪岭头村**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商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余款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线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威环执字第28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