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1921号原告王某,女,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委托代理人周桂茹,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春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