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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赵莉与郭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莉,郭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332号原告赵莉。被告郭涛。原告赵莉与被告郭涛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当庭和解,且被告已将所欠货款当庭全部交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仝义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庆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