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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何威与何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威,何冬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何威,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何冬林,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威诉被告何冬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威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冬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威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威撤回对被告何冬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威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颜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