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行诉初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光宏诉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诉初字第0040号起诉人王光宏,无业。起诉人王光宏于2015年4月8日来院起诉,请求判令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向其送达津公交认字(2013)第131911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认为,起诉人王光宏的诉讼请求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光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玉梅审判员 胡延桐审判员 杜雅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钦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