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胡某珍与许某晓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珍,许某晓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625号原告胡某珍,女,汉族。被告许某晓,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珍诉被告许某晓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珍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珍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胡某珍负担。审判员 杨其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肖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