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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非诉行审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连云港市福利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云港市福利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非诉行审字第00045号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秦东门大街28号。法定代表人乔敏,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新排、刘金彬,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连云港市福利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开发区新陇路13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申请人连云港市福利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的海人社察理字(2014)第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中,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9日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连云港市海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海人社察理字(2014)第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用50元(申请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负担。审 判 长  李素平代理审判员  于华天人民陪审员  刘清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彦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