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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学峰与张广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峰,张广祥,李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峰,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经营户,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郑军玲(系原告之妻),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商河县土地管理局职员,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广祥,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商河县玉皇庙镇朱家洼村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李永军,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商河县玉皇庙镇朱家洼村农民,住本村39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峰与被执行人张广祥、李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广祥、李永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学峰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张广祥、李永军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洪涛审 判 员  王兴宝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怀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