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庄孔杭、蔡小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孔杭,蔡小棉,缪申义,朱峰,陈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623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承松,公司员工。被告:庄孔杭。被告:蔡小棉。被告:缪申义。被告:朱峰。被告:陈旭。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庄孔杭、蔡小棉、缪申义、朱峰、陈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庄孔杭、蔡小棉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复利、逾期利息;2、被告缪申义、朱峰、陈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庄孔杭、蔡小棉于1997年7月3日登记结婚。2014年1月13日,被告庄孔杭与原告签订个人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庄孔杭发放本金5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1月12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1‰,按月付息,逾期按约定利率加收50%计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被告蔡小棉、缪申义、朱峰、陈旭均自愿作为保证人对被告庄孔杭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日,原告向被告庄孔杭发放本金50万元贷款。借款后,被告庄孔杭仅支付借款利息到2014年12月20日。根据合同关于“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的约定,故提起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庄孔杭、蔡小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9.1‰计至2015年1月12日止的利息;复利及逾期利息(以上述期内利息与本金50万元之和为基数,自2015年1月13日起按月利率13.65‰计至本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缪申义、朱峰、陈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缪申义、朱峰、陈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庄孔杭、蔡小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65元;减半收取4582.5元,由庄孔杭、蔡小棉、缪申义、朱峰、陈旭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9165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章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丽丽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