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魏世金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世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世金。1985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大连市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6年2月7日因诈骗被大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1997年9月29日因犯绑架勒索罪被大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0年1月23日刑满释放;2010年8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世金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迪、被告人魏世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上旬,被告人魏世金让其朋友张启论假扮欲大量收购海参的南方老板“王林”,与被害人孙某某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国公馆小区1号楼2-31-2号见面洽谈收购海参事宜,孙某某信以为真,并向“王林”提供了一袋重约1.7斤的海参样品。次日,被告人魏世金打电话给孙某某,谎称“王林”要货,孙某某遂开车拉载三箱重约81.3斤海参来到万国公馆小区交货。被告人魏世金谎称“王林”开车发生交通事故无法亲自前来提货,委托被告人魏世金先收货并发往南方,等其处理完交通事故便前来交付货款,孙某某同意并将三箱海参交给被告人魏世金后,被告人魏世金借故离开,孙某某久等不回,给其打电话又关机,遂知被骗。被告人魏世金将所骗部分海参变卖后逃匿。经鉴定,涉案83斤海参价值人民币199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房屋租赁合同、借条等;证人张某甲、崔某某、张某乙、张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世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世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世金于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魏世金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世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魏世金退赔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99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俊华人民陪审员  刘春鸣人民陪审员  王者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裴月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