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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终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志与卯德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志,卯德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终字第6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委托代理人刘军,内蒙古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卯德权,男,194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委托代理人于春江,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志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3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志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上诉人李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景国审判员  郭秀琴审判员  蒋鹏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道日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