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宿战伟诉张耘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战伟,张耘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855号申请执行人宿战伟。被执行人张耘畅。宿战伟诉张耘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91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张耘畅(又名张舰锋)于2015年1月18日之前支付原告宿战伟借款本金2560000元及利息26880元。被执行人张耘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耘畅名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房产证号:**)、位于郑州市二七区XX号房产(房产证号:**)及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XX号房产(房产证号:**)各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青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