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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荆某某与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87号原告荆某某,女,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琚某某,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荆雅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琚晨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于2008年农历九月举行了结婚仪式,2012年8月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不好好工作,沉迷于赌博,将自己全部的收入以及原告的工资、信用卡里的钱都用于了赌博,被告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致使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婚生女要求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要求依法分割;共同债务6.3万元,由被告承担一半,即3.15万元。当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8月3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21日生育一女,取名琚某某。原告提供保证书,欲证明被告有赌博行为;提供租赁合同,欲证明双方从2014年8月份开始分居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应珍惜婚姻,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应沟通协商解决。从被告所写保证书可以看出,被告已深知自己的过错,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原告应给被告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荆某某与被告琚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时小强人民陪审员  吕双利人民陪审员  张妮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