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催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上虞市鑫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陆杰明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虞市鑫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催字第20号申请人上虞市鑫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杰明。委托代理人叶利江。申请人上虞市鑫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银行杭州市萧山支行于2006年11月20日签发的编码为db01-02326180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38000元,出票人浙江协和薄钢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上虞市鑫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虞市鑫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虞市鑫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虞玲艳审 判 员 赵 喆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戴利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