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徐云龙、黄亚平与黄亚平、钱培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云龙,黄亚平,钱培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103号原告:徐云龙。委托代理人:李玉堂,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烨,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亚平。被告:钱培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云龙诉被告黄亚平、钱培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亚平、钱培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云龙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亚平、钱培根的起诉,系原告对诉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云龙撤回对被告黄亚平、钱培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20元(缓交),减半收取7560元,由原告徐云龙承担。审判员 郑丽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沈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