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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543号原告朱某某,女。被告张某,男。委托代理人洪亮,天门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向仲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