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浚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张凡荣与张风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凡荣,张风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张凡荣(又名张海荣)。被执行人张风贤。申请执行人张凡荣与张风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浚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浚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桑文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迎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