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浚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张凡荣与张风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凡荣,张风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246号申请执行人张凡荣(又名张海荣)。被执行人张风贤。申请执行人张凡荣与张风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浚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浚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桑文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迎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