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璜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伟民与赵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民,赵贤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璜商初字第99号原告:黄伟民。被告:赵贤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民与被告赵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伟民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恒丰人民陪审员 黄伟立人民陪审员 陈章乔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郦利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