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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璜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伟民与赵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民,赵贤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璜商初字第99号原告:黄伟民。被告:赵贤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民与被告赵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伟民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恒丰人民陪审员  黄伟立人民陪审员  陈章乔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郦利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