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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海市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海市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银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周晓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北海市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法定代表人:殷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海市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北海市金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3688101.87元,扣除本案执行费38892元,余款3649209.8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应当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二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银执字���47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庞林海审判员 梁福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余先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