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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南民初字第3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魏力与倪天浩、倪伟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力,倪天浩,倪伟明,嘉兴市辅成教育集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南民初字第3408号原告:魏力。法定代理人:魏坛霖。被告:倪天浩。被告:倪伟明。被告:嘉兴市辅成教育集团,住所地:嘉兴市少年路293号。法定代表人:陆瑛,校长。本院受理原告魏力诉被告倪天浩、倪伟明、嘉兴市辅成教育集团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各方就案件实体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已收到约定的全部赔偿款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成剑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春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