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808号原告周某某,男,住敦化市。被告杨某某,女,其他自然状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蔺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