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济宁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政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济宁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彭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再字第1号申请人:济宁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办事处宋北村。法定代表人:温德成。申请人:彭政。委托代理人:李虎。申请人济宁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鑫房产公司)��彭政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因案外人丁明辉向本院提出异议,经审判委员会研究,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任民监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2013)济中区民调确字第71号案件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温鑫房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温德成,彭政的委托代理人李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彭政、温鑫房产公司因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于2013年6月24日经原济宁市市中区司法局诉调对接办公室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济宁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8日向彭政偿还借款30万元整。二、济宁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不能在2013年6月28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30万元,自愿将开发的位于济宁市任城区李营镇肖汪庄村旧村改造小康楼1号楼2层东户(属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74平方米)房产作价36万元价格抵偿给彭政所有,差额部分6万元彭政于2013年6月28日支付给济宁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由济宁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彭政办理房屋确权过户手续。三、本协议经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并经济宁市市中区司法局诉调对接办公室加盖公章后生效。为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法律效力,可由申请人共同就本协议向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四、双方再无其他纠葛。2013年6月27日彭政、温鑫房产公司作为申请人,向本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本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济中区民调确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确认“一、济宁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8日向彭政偿还借款30万元整。二、济宁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不能在2013年6月28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30万元,自愿将开发的位于济宁市任城区李营镇肖汪庄村旧村改造小康楼1号楼2层东户(属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74平方米)房产作价36万元价格抵偿给彭政所有,差额部分6万元彭政于2013年6月28日支付给济宁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由济宁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彭政办理房屋确权过户手续。三、本协议经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并经济宁市市中区司法局诉调对接办公室加盖公章后生效。为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法律效力,可由申请人共同就本协议向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四、双方再无其他纠葛”的协议有效。本院再审查明,2013年2月28日彭政与温鑫房产公司签订了民间借款抵押合同一份,约定温鑫房产公司向彭政借款30万元,以温鑫房产公司位于济宁市任城区李营镇肖汪庄村旧村改造小康楼1号楼2层东户作为抵押,约定如到期不还款上述房屋归彭政所有,未约定利息支付方式。后彭政、温鑫房产公司到济宁市市中区司法局诉调对接办公室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协议经本院(2013)济中区民调确字第71号民事裁定予以了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院再审认为,彭政与温鑫房产公司在济宁市市中区司法局诉调对接办公室达成的调解协议涉及物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彭政、温鑫房产公司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请求,应不予受理。本院作出的(2013)济中区民调确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有误,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济中区民调确字第71号民事裁定书。二、驳回彭政、济宁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原济宁市市中区司法局诉调对接办公室调解协议的确认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斌审判员 吴 薇审判员 刁允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高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