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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崔欣瑞诉孙秉文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欣瑞,孙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00049号申请人崔欣瑞,男,38岁,汉族,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申请人孙秉文,男,60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2013年9月11日、10月12日被申请人孙秉文向申请人崔欣瑞分两次借款,合计35万元人民币,并出具借条。申请人多次催要,均无结果。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秉文银行存款35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崔欣瑞所有的用于担保的车牌号为蒙A*****号小轿车的产权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韩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白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