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春辉与被执行人覃义亮、卢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春辉,覃义亮,卢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朱春辉,男,1954年2月24日生,现住兴业县。被执行人覃义亮,男,1964年10月5日生,现住兴业县。被执行人卢鲜,女,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春辉与被执行人覃义亮、卢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覃义亮、卢鲜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一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文志金代理审判员 陈永慈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展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