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占智与朱良、焦玉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监字第2号原审原告王占智诉原审被告朱良、原审被告焦玉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4日作出(2011)南民初字第702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杨辰安向本院申诉称,该调解书损害了其合法利益,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崔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杜鑫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