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桥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杨福军与被执行人王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福军,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杨福军。被执行人王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福军与被执行人王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福军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请求撤回对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傅再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