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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石狮市奇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太和玉旺龙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奇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太和玉旺龙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二初字第00051号原告:石狮市奇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三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新,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友臣,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太和玉旺龙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陈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市奇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太和玉旺龙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狮市奇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奇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奇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太和玉旺龙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72元,减半收取1436元,由石狮市奇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栾夫兴审 判 员  樊 彬人民陪审员  吴永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梅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