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路催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台州市龙马三阳机车配件有限公司、罗彩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市龙马三阳机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路催字第144号申请人:台州市龙马三阳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彩娟。申请人台州市龙马三阳机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9日登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九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32400186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4年9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3月24日,出票人温岭市领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付款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路桥峰江支行,汇票金额人民币50000元,收款人宁波中科国泰汽配科技有限公司,该汇票由收款人背书转让给台州市路桥煜杰筛网厂,最后由台州市路桥煜杰筛网厂转让给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市龙马三阳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台州市龙马三阳机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丽红代理审判员 谢佳妮人民陪审员 叶锡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夏雪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