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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路催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台州市龙马三阳机车配件有限公司、罗彩娟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市龙马三阳机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路催字第144号申请人:台州市龙马三阳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彩娟。申请人台州市龙马三阳机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9日登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九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32400186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4年9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3月24日,出票人温岭市领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付款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路桥峰江支行,汇票金额人民币50000元,收款人宁波中科国泰汽配科技有限公司,该汇票由收款人背书转让给台州市路桥煜杰筛网厂,最后由台州市路桥煜杰筛网厂转让给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市龙马三阳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台州市龙马三阳机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丽红代理审判员  谢佳妮人民陪审员  叶锡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夏雪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