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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童某某诉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童某某,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31-1号原告:童某某,男,195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詹某某,男,1973年6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3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5年3月5日查封了被告詹某某位于安庆市开发区锦绣人家1栋2单元303室的房屋。现因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上述房屋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詹某某位于安庆市开发区锦绣人家1栋2单元303室的房屋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郝炎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潘秋越 微信公众号“”